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