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第六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