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一百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