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编 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六百九十八条 第三编 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目录 第六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