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编 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六百零三条 第三编 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第六百零二条 目录 第六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