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编 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五百二十八条 第三编 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