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编 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五百二十七条 第三编 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