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法规定职责的,或者对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