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 第六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在本单位内发生的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未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