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及时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