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不得轻易变动;需要变动的时候,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