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聘任、解聘校长;
修改学校章程;
制定发展规划;
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