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