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学校的名称、地址;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章程修改程序。
学校的名称、地址;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章程修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