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学校的名称、地址;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章程修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