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