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2020)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