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