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