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