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