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