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