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