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