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聘任和解聘校长;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聘任和解聘校长;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