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七十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七十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