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六十九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