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