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