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所作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