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诉讼;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