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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二十二章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章 诉讼保全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诉讼保全的申请后,应当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即发布扣押命令,扣押其财产。 第二百条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实行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由于申请错误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二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解除扣押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或者通知监督单位执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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