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章 送达、期间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章 送达、期间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六十日。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可以准许,所延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