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章 送达、期间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章 送达、期间 第一百九十七条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民法院在送给被告的起诉状副本上加盖收文印章,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六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可以准许,所延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