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八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八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