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被执行人短期内无偿付能力;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造成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被执行人短期内无偿付能力;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造成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