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条 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工资、生活费;

国家税收;

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

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申请人要求的,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