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七章 执行措施 第一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八十条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七章 执行措施 第一百八十条 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工资、生活费; 国家税收; 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 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申请人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