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七章 执行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七章 执行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交有关单位收购、变卖。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