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七章 执行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七章 执行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