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七章 执行措施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七章 执行措施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