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和他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