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七章 执行措施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七章 执行措施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为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而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办理。 人民法院决定扣留、提取劳动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十七章 目录 第一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