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七章 执行措施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七章 执行措施 第一百七十六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当事人以外的人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