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