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节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十八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