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三编 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三编 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书记员进行;重大执行措施,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向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出示证件;并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