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