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三编 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五十条 第三编 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五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判。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判的,也可以径行判决。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可以在本法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就地进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