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三编 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三编 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