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况。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程序。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况。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程序。